2014年7月25日 星期五

雇主說了算?論雇主可否以工作規則或契約事先約定扣薪、減薪事由

因為在工作上遇到,
有雇主想在工作規則中,
規定員工如果有違反部分工作規則內容時,
就要給予減薪的處分…
因此,
今天想來和大家談談,
雇主可不可以事先約定好扣薪或減薪的事由,
一旦發生就逕自對員工扣薪或減薪?


首先要說明,
減薪在實務上是不被允許的,
減薪是一種勞動契約的變更,
如果未經過勞資雙方同意,
即使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契約事前規定:
「員工不適任工作」或「公司營業狀況不佳」時,
得減少員工薪水,
但是這樣的片面減薪已經違反了契約及勞動基準法,
因此只由資方片面變更(減薪)是無效的,
員工可以選擇不接受,請求公司依原來的薪資條件給付,
或是用書面通知公司,以公司違反勞動契約為由終止雙方勞資關係,
並且請求資遣費(注意:要在30天內!)。

但是如果公司以工作規則或契約,
事先與員工約定,一旦發生部分事項,
即給以扣薪之處分時,這樣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是否有效呢?
實務上認為,
資方在符合權利濫用禁止、平等待遇原則、誠信原則及相當性原則之情況下,
是可以採取懲戒扣薪的措施的,但是扣薪的結果,不能低於每月基本工資。

當然這是看個案認定的,法院也可以介入審查,
換句話說,不全然是雇主說了算,
在符合某些情況(例如:上開原則)時,雇主是可以事先約定扣薪事由的,
惟仍應符合比例,並且適當。

舉例而言,工作規則規定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要扣薪1000元,
但員工只是離開公司去對面停放機車處拿手機,前後不過30秒,
違反公司管理政策之情節顯非重大,
卻被公司扣薪1000元,
法院認為這是逾越必要程度之懲罰,
屬於不當懲處,應該將所扣薪資返還員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勞簡字第10號判決參照)

下一篇再來跟大家談談員工非自願離職時可以跟公司請求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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