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4日 星期二

小孩在展場玩鬧不慎受傷,誰該負責?

日前有新聞報導,有2歲的男童與母親一同至童裝門市購物時,
因男童將圓形展示桌當單槓玩,
桌子不慎翻倒,導致男童小指受傷截肢,業者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新聞。
雖然業者透過媒體喊冤,認為店裡的設備不是玩具,
男童母親未盡管理男童之義務導致受傷,業者卻要負責賠償云云。

其實就男童的行為導致受傷這部分,
法院已判決與有過失,也依法減輕業者的損害賠償額了,
而開放店面供人進入消費的業者,
負有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之義務,
不太可能完全免責,
頂多主張過失相抵。

尤其本案的業者是販賣童裝為業,
可以預知到兒童進入後可能會在店面、展場內攀爬或玩耍,
除設置警告標語外,對於陳列衣物用之衣架、桌椅,
更應採取固定式或其他安全設計,
以免兒童於攀爬或玩耍過程中受傷。
本案的展示桌因為未採取固定式設置,
又是玻璃桌,且業者也沒有設置警告標語,
法院認為違反了注意義務,且:
「對於購買商品之空間與附屬設施,
不具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應負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3 項之損害賠償責任」
最後認定業者應負6成之損害賠償責任(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參照)。

其實類似判決不勝枚舉,
站在法律保護消費者的立場,
不管這損害是不是消費者自己本身自招或者疏失造成,
業者都有義務提供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
不能以「消費者受傷是他自己行為造成」來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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