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6日 星期三

關於車禍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

車禍的發生很常見,
小至碰撞大至死傷,
但是如果真的必須到法院訴訟,
到底可以請求哪些損失呢?
以下是筆者工作多年來綜合的心得:
(本文文僅討論通常狀況,且不討論受害人死亡之情形)

一、車損:
如果剛好有投保車體損失險,那這部分直接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就可以了。保險公司會依保險契約賠給你,再去向肇事人請求。但是如果沒有投保車險,必須親自向肇事人請求修車費的時候,法院會扣掉更換零件的折舊,所以不見得能請求到全部的修車費。

二、醫療費用:
就是因車禍受傷而支出的所有醫藥費,實務上也同意證書費可以一併請求,當然,這裡僅限於因為本次車禍受傷的必要費用。

三、交通費:
1)「因為車子送修而另外支出之交通費」或「代步車費用」:
通常法院會看送修日數(修車廠出具證明),給予按該日數計算之「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的交通費,除非能證明確實有搭乘計程車或租車上下班或往返醫院之必要(是不是可以請求搭計程車或租車上下班的交通費,這個真的由法官自由心證,也有看過准的,因此不妨一試)。

2)「因為受傷必須搭乘計程車出入之交通費」:
如果受傷嚴重到不能步行、或是步行會很不舒服,出入必須仰賴計程車,當然可以請求計程車的費用(附上單據),但通常這個部分必須提出醫師診斷證明,例如休養幾個星期…等。而且,如果醫生建議靜養了,除非有必要去醫院複診(通常要附上就醫證明),否則應該無法請求去其他地方的交通費(但可以請求按休養日數計算的看護費用)。

3)  但無論如何,必須提出修車廠的修車費用及修車日數證明,而且也不能以「對方不同意賠償所以我遲遲不能送修」為由,超額請求未送修日的交通或代步車費用。



四、薪資損失:因傷無法工作而受有薪資損失,則還能請求未上班而損失之薪資,但也要提出證明。

五、看護費:如果傷勢嚴重到要住院或在家休養,當然還可以請求看護的費用,當然也是要提出醫院建議修養日數之證明。另外,如果是由家人看護,此部分實務見解向來認為也是可以按市價請求的,因為「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命加害人賠償」。

六、精神賠償這部分通常要看傷勢嚴不嚴重,通常法院會視情況判,所以如果沒有受傷,只是因為對方避不處理,覺得自己感情受損,還要跑法院,實在是心力交瘁,差一點就要得到憂鬱症…這種是無法請求精神賠償的。

七、開庭費用、律師費:至於開庭費用、律師費,這是不能請求的,亦請一併注意。
(如果上訴到了第3審,第3審的律師費用也可以請求,不過金額不多,目前只看過准許3萬元以內的)

當然因車禍受傷,可以先向對方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單位請求給付,而先獲得一部分賠償,另外也可以提起刑事傷害告訴,迨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節省裁判費之支出。

最後,如果原告的請求,對方對某些不爭執(例如:交通費、醫藥費),也就免去舉證的煩擾;但如果對方有爭執,而原告又無法舉證,自然就會請求不到該部分賠償金額了,畢竟「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看上面要請求的項目都要提出一堆單據證明,就知道原告的舉證責任有多繁複了,所以如果可以先成立和解或調解是最好啦,省去日後跑法院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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