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4日 星期一

從開放影音遺囑淺談目前有效的遺囑方式

民法似乎又要修法繼承編?
其實是法務部的草案(目前尚未修法通過),
內容除了要增訂「不孝條款」外,
還要開放以影音方式立遺囑,以避免危急時無法以下列的法定方式立遺囑。

目前我國法律認為有效之遺囑方式共分5種,
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
但國人普遍不清楚遺囑之要件,
導致雖然立了遺囑卻不生法律上效力的後果。
以下簡述這5種遺囑方式的要件:


  1. 自書遺囑,從頭到尾都是自己親筆寫的,另外加上親筆簽名及記名年、月、日。
  2. 公證遺囑必須有公證人。遺囑人先指定2名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大意,再由公證人筆記、複述、講解給遺囑人聽,都同意後由公證人、見證人2名、遺囑人一起簽名。
  3. 密封遺囑必須有公證人。遺囑人立好遺囑後放入信封密封,並在封縫處簽名,再指定2名以上之見證人,去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密封的是自己之遺囑,再由公證人記名年、月、日及遺囑人之陳述在信封上,由公證人、見證人2名與遺囑人一起簽名。※至於放在信封中的遺囑是不是自己手寫的沒關係,但是如果不是自己寫的,還必須向公證人陳述繕寫人的姓名、住所。
  4. 代筆遺囑,遺囑人指定3名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向其中一名見證人口述遺囑大意,再由該見證人筆記、複述給遺囑人聽,代筆之見證人並須記名年、月、日及簽名,都同意後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不能簽名都得按指印。
  5. 口授遺囑,僅有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上述4種方式為遺囑時:指定2名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之1人據實筆記,最後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簽名。(但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口授遺囑必須於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換句話說,並非當然有效。)
  6. 口授遺囑也可以是:由遺囑人指定2名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再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一起簽名。

國人最常用的應該就是自書或公證遺囑,
但是自書遺囑必須完全手寫,
所以說,像外國影集那種打字後自己簽名的遺囑,
目前在法律上是不被認為是自書遺囑的,也不具遺囑的效力
(但法務部草案將會修改為可以電腦打字列印後簽名的自書遺囑)。

另外,法務部認為上述1-3遺囑方式:
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始為合法有效,又簽名可藉筆跡比對防止遺囑偽造或變造,是民法各類遺囑有關遺囑人及見證人須簽名規定係法定特別要件,應無民法第 3  條得以印章代替簽名規定之適用。
因此,自書、公證及密封遺囑必須親自簽名,不能用印章代替。

最後,遺囑的見證人不能是下列5種人其中之一,否則遺囑也不生效力: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8007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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