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日 星期三

戲謔仿作的幽默你不懂

國內近日做成一則戲謔仿作之商標判決,法院認定「流淚香奈兒」使用在商品上,是一種戲謔「香奈兒」商標之作品,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因此認定「流淚香奈兒」業主不構成違反商標法之犯罪。


戲謔仿作,又稱之為"parody",在美國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的判決中,常常會看到被告使用此一抗辯。嚴格來說,parody被認為是一種fair use(合理使用)。

在美國LOUIS VUITTON MALLETIER v. HAUTE DIGGITY DOG一案中,著名的LVM公司無法忍受HDD公司將近似於LV著名商標的圖樣,印製在狗用咀嚼玩具上,因此以HDD的商品近似LVM的商標,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且以商標淡化(dilution)、不正競爭等理由對HDD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但最後法院以本案是戲謔仿作為由,駁回LVM之訴。

戲謔仿作之定義,必須使消費者一見即聯想到仿作之著名商標(或著作物),但是又可以很明確地區別出兩者,例如價位(銷售地點是否平價或走高端奢侈路線)、材質或外觀之區別,都不會讓消費者以為仿作品跟著名商標(或著作物)是相同來源,因此不會有混淆誤認或淡化著名商標的問題。

新聞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701001987-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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