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0日 星期五

沒收到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卻確定了,怎麼辦?

最近頻傳支付命令淪為詐騙工具的新聞,
連立法院各黨團都公開呼籲修法。


其實,支付命令是一種民事訴訟上的「快速通關」程序,只要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法院只會審查形式上之證據,不會實質審查是否有此債權,而是必須由收到支付命令的債務人聲明異議表示反對之意。

為求節省冗長之訴訟程序,以及人力、司法資源,如果債務人於時間(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不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即告確定,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債權人可以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所以當你收到法院發來的支付命令,一定要聲明異議,否則不小心就揹了一筆債啦!

支付命令通常會向戶籍地寄送,戶籍地是比較客觀的事實,
可以幫助法院認定債務人可不可以收到支付命令。
但是,很多人並不會住在戶籍地,
或是將戶籍地出租給他人(例如前篇案例事實所述),
導致自己收不到支付命令,而錯過異議的時間,最後支付命令就確定了,
等到假債權人持支付命令來執行你的財產,
你才知道有這麼一回事!

如果是這種情形,除了趕快去提起聲請停止執行之外(停止執行必須提供擔保金,等於要先花一筆支出),
還要撤銷支付命令的效力。
通常作法是提起再審之訴,
不過再審必須在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30日內提起,
但通常債務人被強制執行時,早就超過支付命令確定的30日,
甚至債權人惡意一點,過了30日再去聲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一樣申訴無門,因此,再審的規定在這裡似乎不是很好用。

民國98年時修正了民事訴訟法第515條,
規定如有未經合法送達,而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的情形時,
債務人可以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
向發支付命令法院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
何謂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呢?
就是前段說的,未居住在戶籍地,所以無法收到支付命令,
而支付命令以寄存送達於派出所的情形(當然債務人也不會去領),
因為沒有收到支付命令,就無法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也不能算有「合法送達」。
要注意的是,雖然未居住在戶籍地,
但是如果有親友代收,那就不能算是未經合法送達。

5年時間不僅較長,而且只要證明當時並未居住在戶籍地,
(通常法院會讓管區去調查你有沒有住在當地)
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的成功率幾乎是100%。
所以這裡要教大家這個方法,
一旦被假債權人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你的財產,
趕快去聲請停止執行並且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吧!

支付命令當初的設想,是為了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料,以及避免債權人、債務人往返法院所花費的時間、心力,不過時至今日,卻意外淪為詐騙集團的幫兇,恐怕也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只能期待立法委員儘快修法改進,以符合時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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