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日 星期四

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

日前有則新聞:
35年不聞問…病母訴請窮兒子撫養
大意是某婦人過去拋夫棄子改嫁他人,
臨老要求兒子盡扶養義務,
即每月給付15000元的扶養費用,
但兒子表示:無法接受。
最後法院認為「沒有正當理由卻不養小孩,甚至連關心、探問都沒有」,
因而判決婦人敗訴。



基於中國人的孝道觀念,
過去實務上一向認為,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
與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是各自獨立的,
也就是說,即使過去父母沒有盡到扶養子女的義務,
子女仍然扶養父母(頂多只有判決,子女可以不必依照父母要求之方式扶養)。

但是有太多父母棄養子女,甚至虐待、性侵害,
老了之後反過來要求子女扶養的案例,
既然生而不養不育,怎麼可以反過來要求子女扶養呢?

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訴,
是基於民國99年新修訂的民法第1118條之1而來,
簡單說,
子女如果在受扶養期間(未成年),
無正當理由未受父母之扶養,或者有虐待、重大侮辱、不法侵害行為,
日後父母來請求子女盡扶養義務時,
也可以主張免除自己(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所以如果有社會局的人來要求子女扶養父母,
子女也可以去法院提起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訴。
如果被父母請求履行扶養義務,
也可以主張民法第1118條之1,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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