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台灣目前沒有這種立法:「夫妻分居N年就等於離婚」。國外或許有這種法律,
(據知香港分居兩年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但也不是自動離婚)
因此,在兩願離婚並登記或裁判離婚之前,
雙方的婚姻關係還是存續,並不會因為分居時間長短而解消夫妻關係,
如果有違背婚姻義務的事,例如養小三或找小王,
還是會被告的。
目前台灣關於分居離婚的草案還沒通過,
不過草案也僅是規定:夫妻分居3年後,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也就是說,不會因為分居久了,婚姻就會自動從已婚變成離婚。
另外,如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
在分居超過6個月以後,
雖然夫妻尚未離婚,可能也不想離婚,
而夫妻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行使方式不能達成一致的協議,
也可以訴請法院酌定監護權人,由其中一方單獨監護或是共同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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