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 星期五

我只是揭穿(轉貼、分享)那個人的真面目…說實話也錯了嗎?

前幾天在臉書上看到被分享的一則尋人啟事,
但內容是一個被拋棄的女生,
在臉書上血淚控訴她的前男友,
掏空她和她家人的錢後捲款潛逃,
枉費前男友還是喝過洋墨水的高材生云云,
最後還附上前男友的所有生活照,
及兩人的姓名。
看到最後,我不禁擔心這個可憐的女生(以及轉貼、分享的人),
會不會被這位「前男友」反告一個加重誹謗罪?

跟之前提及的公然侮辱泛指抽象的謾罵不同,
誹謗是一種具體的指摘或傳述,
而這種指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
造成一般人對此人之觀感不佳或評價下降,
即可能構成誹謗罪。

為什麼說可能構成呢?
因為如果可以證明所指述的內容是事實,
法院可能認為不構成誹謗罪,
但是又有例外,就是「縱然是事實但是涉及私德」的指述內容,
還是會構成誹謗罪的,此點必須注意。

另外,基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
如果指述是善意,並非出於毀損他人名譽,
而且有以下情形,也可能不會構成誹謗罪: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款是比較常用的抗辯,
這也是為什麼狗仔隊對公眾人物的報導,
雖然可能有詆毀且涉及私德的內容,
卻不一定會成立犯罪的原因。

如果只是口耳相傳,只會構成誹謗罪,
但如果用文字、圖畫記述,就會構成加重誹謗罪了,
那麼再回到一開始的案例,
女孩在網路上記述足以毀損前男友名譽的文字,
不管是不是事實,因為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
顯然已經有加重誹謗罪的問題了。
(另外公布姓名、電話、照片,還可能有個資法的問題)

而且要注意,
法條規定是「指摘或傳述」,
也就是說,分享這類訊息的人,可能都會成立加重誹謗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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