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

網路遊戲中公然侮辱,居然不起訴?


筆者之前曾經發表過討論網路公然侮辱的文章

只是嘴砲也犯法?--論網路之公然侮辱


似乎跟法務部之見解有點不同。

由於刑法關於妨害名譽之規定,
都是要求必須有社會評價遭到貶損的情形才能構成,
(也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且必須在6個月內提起告訴)
而高雄地檢最近做成上述新聞中的不起訴處分,
理由是網路遊戲中人的真實身分,
未必為網路中人所週知,
對於遭辱罵人之社會評價不一定會遭到貶損,
因此認為不構成犯罪。

對於此一結論,筆者持保留態度,
因為此一案件不起訴,沒到法院,
無法得知法官的想法,
但筆者想,重點仍然是在社會評價是否受到貶損,
因此仍是要個案認定;
另外與網路上PO文罵人不同的是,
遊戲頻道中的文字除非拍照截圖,
否則不如PO文流傳的久,可能也是一個考量點。
不過在法院有新的見解出來前,
地檢署可能都會依照法務部的函做出處分吧!

當然這篇文不是在告訴大家,
網路上罵人是沒事的,
大家還是要謹言慎行哦!

新聞中提及之法務部101年1月18日法檢字第 10104102620 號函內容如下(摘自法源法律網):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1041026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案    由:某甲與某乙均為某網路遊戲內之玩家,某甲角色為「張無忌」,某乙角色為「小李飛刀」,「張無忌」在遊戲中看「小李飛刀」不順眼,即在遊戲頻道上,刊登「白癡、智障、小李飛刀」之貶抑人格之文字,有無構成妨害名譽罪?
說    明:
(一)否定說:網路遊戲雖屬公開環境為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但某乙所扮演之虛擬人物「小李飛刀」」,在網路遊戲中僅知該角色係參與遊戲一份子而已,除此之外,遊戲中別無有關某乙之真實身分或特徵之標誌,某甲亦無法單由「小李飛刀」之虛擬人物ID,得知真實世界之某乙所扮演,自難認「白癡、智障、小李飛刀」等同對真實世界之某乙社會上之評價有所貶抑,故不構成妨害名譽罪。(參台灣台北地法院檢察署 98 年度偵字第 25825  號、99  年度偵字第 2926 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9 年度偵字第 24304  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99 年度偵字第 30971  號不起訴處分書)
(二)肯定說:網路遊戲中玩家均以代號、暱稱為角色扮演,雖然在遊戲世界中之虛擬人物,仍為現實中之真實人物所扮演,從而某甲所辱罵之「白癡、智障、小李飛刀」,事實上即是辱罵扮演「小李飛刀」之某乙,自應構成妨害名譽罪。(參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9 年度偵字第 4699 號、14456 號起訴書)。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採否定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否定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100  年 6  月 30 日檢察官會議法律問題提案(三)編號三)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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