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新聞報導,有2歲的男童與母親一同至童裝門市購物時,
因男童將圓形展示桌當單槓玩,
桌子不慎翻倒,導致男童小指受傷截肢,業者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新聞。
雖然業者透過媒體喊冤,認為店裡的設備不是玩具,
男童母親未盡管理男童之義務導致受傷,業者卻要負責賠償云云。
其實就男童的行為導致受傷這部分,
法院已判決與有過失,也依法減輕業者的損害賠償額了,
而開放店面供人進入消費的業者,
負有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之義務,
不太可能完全免責,
頂多主張過失相抵。
尤其本案的業者是販賣童裝為業,
可以預知到兒童進入後可能會在店面、展場內攀爬或玩耍,
除設置警告標語外,對於陳列衣物用之衣架、桌椅,
更應採取固定式或其他安全設計,
以免兒童於攀爬或玩耍過程中受傷。
本案的展示桌因為未採取固定式設置,
又是玻璃桌,且業者也沒有設置警告標語,
法院認為違反了注意義務,且:
「對於購買商品之空間與附屬設施,
不具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應負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3 項之損害賠償責任」
最後認定業者應負6成之損害賠償責任(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參照)。
其實類似判決不勝枚舉,
站在法律保護消費者的立場,
不管這損害是不是消費者自己本身自招或者疏失造成,
業者都有義務提供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
不能以「消費者受傷是他自己行為造成」來卸責。
2015年8月4日 星期二
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
2015年1月30日 星期五
2014年12月2日 星期二
2014年11月13日 星期四
2014年8月15日 星期五
我只是揭穿(轉貼、分享)那個人的真面目…說實話也錯了嗎?
前幾天在臉書上看到被分享的一則尋人啟事,
但內容是一個被拋棄的女生,
在臉書上血淚控訴她的前男友,
掏空她和她家人的錢後捲款潛逃,
枉費前男友還是喝過洋墨水的高材生云云,
最後還附上前男友的所有生活照,
及兩人的姓名。
看到最後,我不禁擔心這個可憐的女生(以及轉貼、分享的人),
會不會被這位「前男友」反告一個加重誹謗罪?
但內容是一個被拋棄的女生,
在臉書上血淚控訴她的前男友,
掏空她和她家人的錢後捲款潛逃,
枉費前男友還是喝過洋墨水的高材生云云,
最後還附上前男友的所有生活照,
及兩人的姓名。
看到最後,我不禁擔心這個可憐的女生(以及轉貼、分享的人),
會不會被這位「前男友」反告一個加重誹謗罪?
2014年8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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